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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「教師法」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實解釋令1份如附件

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(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解聘或不續聘)規定解釋令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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